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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4年第3号
2024-12-30

索 引 号: 11100000014001688P/2024-01839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 文 种: 公告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2-31 废止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4年第3号

【成文日期】2024-12-30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等规定,现对我省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水资源税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可以按年申报缴纳。

二、地下水超采区暂按省水利厅公布的范围确定,水利部公布相关名录后,按照相关名录划定的范围确定。

三、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和调整。

四、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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